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资格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地区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办法。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期间,其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自2016年5月1日起选择使用新的税控开票系统,在原开票软件中增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模块,并将此功能模块调整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模块。
三、申请时间
1.新成立的纳税人应在首次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认定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精神,对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进出口税控系统中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限期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的,停止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稽核比对”模块对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进行稽核比对,核对相符的,继续使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结论;核对不相符的,注销其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