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可以一般纳税人申请转小规模纳税人了你知道么?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明确: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一、如何办理?
1.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填写《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表》。
3.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登记申请,填写《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条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转登记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二、需满足什么条件?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5.转登记日前经营期虽已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但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