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迁入迁出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般纳税人在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联;
2、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税务代理委托书;
3、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移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出口退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一、办理流程
1、申请。纳税人将应提供的资料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3、办理。纳税人办结迁移手续后,携带《缴款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迁出手续。
4、注销。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缴款书》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送达。
6、认定。纳税人将《缴款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交回主管税务机关后,可持以上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二、所需材料
2、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联,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未交回的存根联或销货清单(税总发[2015]119号);
(一)企业迁移,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迁移手续;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决定迁移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迁移;
(二)企业注销的,应当自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自有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时限
1、申请迁移的纳税人应在迁出前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并缴销发票,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3、需要核实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4、对不予核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不予核准的理由。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迁移后,自迁出之日起30日内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迁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缴销发票;
5、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迁出行为,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告知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决。